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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書函以,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禁止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禁止酒駕,倘所屬公務人員酒駕甚至肇事,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並依本府105年5月26日訂定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  
 

  • 1)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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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