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11月23日桃教人字第1040092694號函辦理。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略以,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略以,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四)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三、約聘僱人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
四、工友: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五、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人員:於上班時間內,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報經園(校長)同意,得於服務園(校)以外地點兼職兼課,且以每週4小時為限,至上班時間外兼職兼課情形,勞基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惟為確保教保服務工作順運行,若兼職兼課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各園(校)可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依規定懲處之。
六、綜上,除臨時人員依勞動契約規範不得兼職(課)外,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學校人員之兼職(課),應依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