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108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二、補助對象:
(一)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三、欲申請學生逕至本校 教務處註冊組 辦理。
四、旨揭要點及相關表件如電子檔附件,或請逕至教育局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