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及辦理就學優待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資格: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 、三等殘, 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傷殘榮軍之子女 。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詳載於附件之附表四,請欲申請之學生、家長參閱。
(一)補充優待標準:
1、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2、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1,500元,半公費者750元。
3、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7月至明年1月止(計7個月),新核准者從9月至明年1月止(計5個月)。
四、辦理時間:開學後一個月內,請欲申請者勿逾期,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