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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新竹縣政府檢送「106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清寒優秀學 生獎學金辦法」

1. 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 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 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2.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3.檢附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 申請書。
  • 成績證明書。
  • 清寒證明。

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網址(http://doe.hcc.edu.tw/files/11-1120-27-1.php)下載使用

  • 1) 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