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註冊註冊 忘記密碼忘記密碼 請輸入帳號請輸入帳號
:::

轉知【教育局辦理111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

主旨:    有關本局111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受理申請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1)年10月28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歐宇承主任收(3384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歐宇承主任 電話:03-3232917分機223、220。
七、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求學或生活所需,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助之費用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八、    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九、    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自我檢核表及實施計畫各1份。

  • 1) 376735100E_1110079738_ATTACH3.doc
  • 2) 376735100E_1110079738_ATTACH4.docx
  • 3) 376735100E_1110079738_ATTACH5.doc
  • 4) 376735100E_1110079738_ATTACH1.doc
  • 5) 376735100E_1110079738_ATTACH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