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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桃園市政府 鼓勵 【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案

主旨:    有關本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及要點規定,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111年5月30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WORD檔電郵至10076313@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五、    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六、    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七、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