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0)年11月10日前寄(送)至本市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33802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並於信封註明:陽光協會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黃婉婷老師,電話:03-3232917分機223。
七、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就學或生活所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八、 請確實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九、 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及自我檢核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