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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0年度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申請案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9)年度9月1日至本(110)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三、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期限: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3、 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5、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6、 為利本局查驗學生之原住民身分,請學校繳交學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1) 文件查核單.pdf
  • 2) 申請書.pdf
  • 3) 原民局_公文.pdf
  • 4) 清冊.xlsx
  • 5) 補助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