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9)年度9月1日至本(110)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三、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期限: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3、 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5、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6、 為利本局查驗學生之原住民身分,請學校繳交學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