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補正後「地方政府及公所獎勵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一覽表」1份,請宣傳俾廣為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民會110年6月16日原民教字第1100036067號函辦理。
二、 旨揭資料係補正本局110年6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00052082號函所送一覽表,增加註明各地方政府及公所獎勵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依據」及「獎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