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國教署110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37869號函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第6項規定辦理。
二、 請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並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於110年4月30日前函報(申請五專請函報教育部、申請高中職請函報國教署)。
(一) 經由教育部109學年度之前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者。
(二) 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為限(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 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之名冊,請備文逕送國教署辦理;申請分發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四) 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110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
(五) 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理。
三、 檢附109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申請分發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名冊表格(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