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辦理。
二、 為鼓勵本市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凡通過109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學生,請於110年4月23日前,函文備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學生申請表及獎勵清冊(詳如旨揭計畫第4點及附件),寄(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辦理敘獎,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本案國中及高中職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請貴校依旨揭獎勵計畫辦理敘獎,國小學生通過中級以上認證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通過本土語言能力初級認證之學生。
四、 學生當年度同一級別客語能力認證已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計畫之獎勵金,惟通過認證學生之敘獎及獎狀申請作業則不在此限。
五、 另有關學生參加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申請獎勵金,請依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申請,俟由該局公告函文申請作業方式申辦,惟通過認證學生之敘獎及獎狀申請作業則不在此限。
六、 檢附「桃園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1份